《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04-15 15:48:47   来源:深圳商报   评论:0 点击: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1年5月15日。《条例》拟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问题。《条例》共八章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1年5月15日。《条例》拟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问题。
 
《条例》共八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信用服务业管理与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确立了“政府与市场双驱动”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不单独设立联合惩戒专章,而是纳入信用监管机制,体现将“依法惩戒”归入“依法监管”体系,实现信用建设法治化和常态化。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也进行了尝试,适用范围既包括各类主体在深圳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也包括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服务对象的相关活动。
 
据悉,该《条例》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在社会信用的定义、信用建设的体制等十大方面创新突破。
 
比如《条例》首次将践行诚信价值观纳入社会信用的内涵,除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公约、道德规范,也属于社会信用的范围,为信用运用于社会治理,探索协议监管方式提供依据。
 
在信用监管的规制方面,《条例》明确将违反监管准则、监管协议和信用承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保障。
 
在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条例》明确了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条例》中明确信用修复的范围,除了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外,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破产重整信用修复的相关事项。
 
与此同时,对于落实信息安全的责任方面,《条例》强调和明确信用信息安全防控责任,详细规定了相关内容。在跨境合作方面,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在跨境信用合作中的安全防护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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