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版《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是否有效?
2021-03-10 13:36:47   来源:金投网   评论:0 点击:

今年1月29日,《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试行)在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由宁波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的39家成员单位共同签署。这也是本地监管机构针对信用卡业务发布的第一个针
今年1月29日,《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试行)在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由宁波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的39家成员单位共同签署。这也是本地监管机构针对信用卡业务发布的第一个针对特定行业的《自律公约》。
 
去年8月底,宁波市银监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后来以某种方式被删除。从其他渠道看,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只是发布的主题和时间有所变化。行业自律公约通常是行业主管部门为了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并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为守则,它对所有行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是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规范性文件。
 
《自律公约》有四章十七条,重点涉及发卡、营销、额度、收费、外部合作五个方面。明确主动营销频率上限、电话营销语速标准、单人多行多头授信(透支)额度共享管制、申请提额单次额度比例、提额间隔时间、现金分期限额上限、收费公示标准披露及查询路径、催收频率等信用卡业务属地办理要求等,以及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可以在系统结束前申请取消犹豫期机制,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在为公众服务、提高金融便利性和可用性以及为客户提供金融增值服务的同时,有效地协助和促进了民生的发展。同时,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信用卡市场已经高度饱和,这也导致发卡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方利益冲突和矛盾非常突出,信用卡信用过高、债务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宁波市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的39个成员单位秉承“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防范业务风险,完善信用体系;促进有序发展,优化客户服务;收费规范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为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保持信用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将完善各种规范机制,规范行业自律,加大规范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信用卡工作监管规定和政策意见,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并制定《自律公约》。
 
信用卡业务的《自律公约》。式管理最早于2000年在台湾出现。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为会员单位发布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银行卡委员会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首次进入内地,要求会员单位遵守银行卡业务的法律和法规,抵制不正当竞争,防止业务风险并保护客户利益。《自律公约》强调为信用卡还款提供“容时容差”服务。
 
2017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信用卡业务利率市场化自律公约》,针对包括信用卡透支利率、溢缴款付息利率、违约金等的定价管理工作,旨在倡导成员单位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价格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的联合管理合同。它在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行业自律公约应建立纪律机制,以纪律委员会为载体,一旦成员违反《办法》,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他们改正,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例如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公开谴责。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调整权限不在本地分支机构的控制范围内,尽管《自律公约》是为了促进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发卡和涉及的配额是这样的链接,需要总部卡中心的合作,这是顺利实施此《自律公约》的基础。
 
从实际情况看,更重要的是亟待提高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水平。自从中国信用卡行业发展以来,没有关于法律法规建设的法律。信用卡业务流程缺少特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的条款。许多部门可以制定倡议、办法、公约、解释等。2011年颁布实施的第四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领域。
 
在美国非常成熟的信用卡工业化市场中,由于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为保证,政府部门在信用卡行业的管理中发挥着非常有限的作用,并通过法律法规保障了信用卡持卡人“零风险”。法律作出此规定的依据是,相信绝大多数持卡人是诚实的,并且发卡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必须了解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进行信用调查。在发行卡之前,向具有“信用”的人发行信用卡从发行之初就已经限制了发卡银行的行为。
 
当然,这完全基于健全的司法和信用体系。《诚实信用法》还规定了恶意欺诈使用信用卡的严重刑事责任。一旦证明持卡人欺诈性地使用了信用卡,就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并影响其信用记录,从而使此类行为者的收益大于损失。
 
近年来,中国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无论是风险审批、发行使用、收单机构与商户受理、交易清算等诸多环节,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信用卡法律的落后导致信用卡业务各方的主要责任,权利和义务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系统,规范的管理。
 
目前,无论政策、舆论等如何,都过分强调发卡行对持卡人的安全义务和相关责任,对持卡人缺乏非理性的透支消费,以及“以卡养卡”“以贷还贷”的限制也导致银行信贷资金面临更大的风险,不利于有效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长期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这表明中国的信用卡业务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中已经与信用卡行业的发展脱节。

相关热词搜索:信用卡

上一篇:“霸王条款”还是“合理对价”未竟的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存废之争
下一篇:南京银行零售转型瞄准虚拟信用卡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