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银协再推信用卡《自律公约》,还款“容差”机制可否考虑与计息方式结合
2022-03-16 15:16:27   来源:腾讯网   评论:0 点击:

2月底,黑龙江银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了《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公约》,这也是继宁波银协去年首发针对信用卡业务的《自律公约》后,又一个地方银协发布的信用卡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性文件,由黑龙江省内33家协会内信
2月底,黑龙江银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了《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公约》,这也是继宁波银协去年首发针对信用卡业务的《自律公约》后,又一个地方银协发布的信用卡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性文件,由黑龙江省内33家协会内信用卡发卡银行共同签署。
该《自律公约》共四章,针对信用卡业务的营销推广、发卡授信、公示催收、投诉处理等五个方面提出40条自律条款。主旨是为了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该公约加入了银保监会在2021年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更起到行业自律规范的作用。
该《自律公约》提示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及额度,透明客户的相关费用,营销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信息,不得以欺诈方式诱导客户办卡,授信额度需参考个人总授信额度,严格控制信用卡资金流向管控领域,提供公众信息提醒服务。在针对催收业务的自律公约中,强调严格执行中银协曾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对信用卡催收制订的规范条款。
该《自律公约》特别明确了各会员银行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严厉打击债务人利用过度投诉等手段达到逃废债目的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的恶意投诉与无理取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这是之前地方银协出台《自律公约》所没有提及的,也说明监管公开表达对这类债务人非法诉求的严厉打击的态度。
信用卡在服务大众、提升金融便利性和可获得性、为客户提供金融增值服务,有效地助力和促进了民生领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信用卡市场已经高度饱和,也导致了发卡银行的竞争日趋激烈,各方利益冲突和矛盾非常突出,信用卡存在着过度授信来争夺市场份额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银协为促进省内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信用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信用卡业务实际,经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自律公约》。
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初,20家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倡议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这是银行业首次对银行卡业务作出自律规范,也是银行业对社会公众作出的郑重承诺。
2013年,为全面提升银行卡服务水平,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持卡人、监管部门和行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采纳了相关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对《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了多轮修订,重在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容差容时还款机制。2013年7月1日,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实施。
2017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又出台了《信用卡业务利率市场化自律公约》,针对包括信用卡透支利率、溢缴款付息利率、违约金等的定价管理工作,旨在倡导成员单位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价格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关于信用卡未全额还款所引起的关于利息计息方式,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是用户希望的以未还款部分计息方式,一种是银行普遍遵守的全额计息方式。这两种方式也在银行与用户之间产生一定的矛盾。
2013年设立的“容差”机制中,如果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但是这个容差金额所掌握的尺度,各行缺乏统一标准。
由于时代的变化,很多过去的规则有必要重新进行定位,可以考虑将计息方式与容差服务相结合,对于还款金额设定比例,在比例之下可以采取“未偿还部分计息”的方式,这样也变相扩大了“容差”的空间,同时也缓解了银行与用户之间的矛盾。
比如设定为10%,也就是还款日归还金额等于或超过应还款金额的90%,按照未还款金额计息,可计息部分只有总额的最高10%;如果归还金额不足应还款金额90%的时候,按照全额计息方式。这样也相当于将“容差”金额做了适当放大。
《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的共同管理契约,在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间具有法律效力,行业自律公约应当建立以惩戒委员会为载体的惩戒机制,一旦成员违规应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的信用卡业务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无论是风险审批、发行使用、收单机构与商户受理、交易清算等诸多环节都已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风险的发生,而且信用卡相关法律的滞后,让参与信用卡业务各方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都缺乏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以及系统性规范管理。
现在无论从政策、舆论等多角度,过于片面强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责任,但是缺少对持卡用户非理性透支消费,以及“以卡养卡”、“以贷还贷”,以及利用过度投诉等手段达到逃废债目的的行为约束,反而打击了发卡银行处理正当业务投诉的积极性,不利于有效保护正当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因此,信用卡业务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有所欠缺的条件下,地方监管机构出台信用卡行业《自律公约》,对于推动地方信用卡业务的健康运营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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