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将重拳整治信用卡业务乱象
2021-12-17 13:06:50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评论:0 点击:

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乱象进行整治,以提升信用卡业务惠民便民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乱象进行整治,以提升信用卡业务惠民便民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将重点治理信用卡息费收取不合理、过度授信、发展模式粗放、侵害消费者权益、外部合作行为不规范五个领域的问题。
就《通知》出台的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支付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时期部分银行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亟须加快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方式,强化审慎合规经营,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转变发展模式,长期睡眠信用卡占比不得超20%
《通知》从战略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质量管理、行为管理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提出要求。规定银行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针对部分银行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等情况,《通知》要求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要求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认为,当前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发展已经走到了全球前列,虽然新兴支付工具不断涌现,但信用卡仍然是重要的支撑载体,仍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受理环境建设持续优化、交易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银行卡市场的固有风险也不断显现。《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推动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发展,更好地把握风险与效率“跷跷板”。众多银行都在打造新型零售银行,信用卡业务是其中重要环节,只有走向“精细化管理”,并且优化外部合作生态,才能使得信用卡成为银行数字化转型竞争中的重要支撑。
严格授信管理,设置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上限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强化信用卡风险模型管理,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
《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指出,对商业银行来说,下一步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不合规行为加快整改。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比如,应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在给持卡人授信额度时,必须扣除其在其他银行已获得的额度。
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外部合作行为管理
《通知》提出,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对此,《通知》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针对分期业务,《通知》专门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同时,《通知》明确提出银行应当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此外,针对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合作行为不规范、管控不到位以及合作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对合作机构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明确约定双方权责。银行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均需符合集中度指标限制。明确规定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仅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多方共同发力,推动信用卡业务高质量发展
按照《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整改。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银行以落实《通知》为契机,切实增强审慎合规意识,压实风险管控责任,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银保监会也鼓励银行业合理应用新技术、新渠道、新模式不断优化信用卡服务功能,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的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推动信用卡业务高质量发展。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促进信用卡业务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将认真学习、积极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监管试点框架下推进信用卡业务创新,促进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加快转型发展与精益化管理,推动信用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今后一个时期,中银协将按照《通知》中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要求,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加强与会员单位沟通,研究制定或完善信用卡营销、发卡操作风险准备金、睡眠卡管理、分期业务管理、催收管理等信用卡业务领域的自律规则,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信用卡业务内控合规管理,为营造良好信用卡市场生态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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