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对物业实施信用等级评价
2021-07-26 12:20:45   来源:晶报   评论:0 点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起草了《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开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起草了《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纳入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不良信息三类。
 
信用信息采用计分和等级评定的方式,由市住建局按年度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按照信用主体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划定五个信用等级,即区分为 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C(不合格)共五个等级。
 
为发挥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引作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办法》按照其获得的信用评价等级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如对信用等级为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时可享受“绿色通道”。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B、C及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办法》规定,市、区住建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定标专家资格方面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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