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求9月30日前完成征信系统改造
2021-06-07 15:59:35   来源:金投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下列简称《通知》),《通知》对征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下列简称《通知》),《通知》对征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消费金融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着违规意识淡泊、投诉反馈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的出台旨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博通分析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对记者说。
 
  不合理电子制式合同
 
  需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据报道,《通知》印发的背景是在受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北京市银监局发现,部分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重视不够,存在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备等。
 
  记者注意到,《通知》重点规范了北京市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和行为管理,监督有关机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程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消费者风险警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不恰当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要彻底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立即修订贷款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并强调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依法保存和使用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它还要求金融消费者应注意合同首页上与自己有深远利益关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如标准条款为网上电子形式,则应按上述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应易于识别和获取。《通知》要求各机构在9月30日前执行上述要求并完成系统改造。
 
  在业务流程方面,《通知》强调,各机构要严苛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收贷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催收。针对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通知》规定,各机构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王蓬博指出,“上述要求将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更加标准,也传递出一个信号,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特别是他们的知情权。”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程序。各机构要建立清楚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恰当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原则。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宣传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在合作经销商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北京银保监局强调,各机构要以《通知》为契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大力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居民消费升级。
 
  王蓬博认为,《通知》对行业体制机制进行了梳理和规范,重视在征集投诉方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将限制金融机构信用报告的不规范操作。
 
  规范征信需要多方参与
 
  在此之前,由于个人征信报告之中存在侮辱性字眼,5月25日,晋商消费金融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权限被暂停。
 
  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公告,针对晋商消费金融“个人征信报告侮辱性文字”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于4月8日、5月25日分别对晋商消费金融进行了访谈;5月25日23时13分,山西消费金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将进一步严苛审核客户信息,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分行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暂停消费者金融征信系统查询,并责令其外部整改,落实监管要求。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告诉记者,《通知》强调重点展示风险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他强调,总体来看,未来金融机构无论是为了遵守相关监管规定,还是考虑自身可持续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将变得越来越关键。“不管是为了遵循相关监管规定,还是考虑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上海)自贸区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对记者表示,金融机构征信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问题,更需要考虑到保护消费者隐私。在规范征信方面,《通知》可能只是其中一项工作,未来金融机构规范征信需要多方参与,形成相关监督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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