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以信用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的建议
2021-04-27 12:30:50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国内外实践均证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可以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提升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社会运
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国内外实践均证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可以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提升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在此方面,浙江有探索、有成效、有短板、有难点,更有条件和能力继续为全国推进相关工作铺路和探路。
 
  一、浙江社会治理中信用应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开篇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2002年以来,浙江持续推进“信用浙江”建设,积极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和一系列红黑(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以及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信用应用基础。特别是强力推进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用信息归集,实现法人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个体工商户新旧码100%建立映射关系;修订形成《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评价结果覆盖235.4万家企业、4233.4万18岁以上的自然人、4.9万家社会组织、3.3万家事业单位和4173家政府机构,推动社会治理进入了数字化、系统化、信用化阶段。但浙江社会治理也存在信用信息归集不全、重点领域信用惩戒力度不够、信用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信用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
 
  1.信用信息归集不全
 
  为社会主体精准“画像”,需要归集方方面面的信息。目前,浙江信用信息归集存在3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字段信息缺失。2018年10月以前,浙江数据汇集规范对信息字段未作严格要求,导致部分历史数据中行政许可信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号码”、行政处罚信息中“数据来源单位”缺失。二是部分单位未及时推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一些行政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将本行业(领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全量、及时、准确、完整公开,并在“信用浙江”网集中统一公示。三是国家下发的红黑名单统一代码缺失严重。国家下发红黑名单总量约349万条,其中约250万条没有统一代码,占比为71.6%。
 
  2.重点领域信用惩戒力度不够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和第35次会议以及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专门提出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营造促进企业家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惩治机制以及加强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浙江市场主体多,电子商务发达,节能减排任务重,民间金融活跃,更应将这些领域作为信用建设的重点、社会治理的关键,持续加大惩戒力度。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看,2020年浙江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数量约22万个,在全国省市区中排在江苏(29万个)、河南(25万个)、广东(24万个)之后,列第4位;被生态环保部通报的污染严重超标企业20家,排在新疆(50家)、山西(32家)、内蒙古(31家)、辽宁(27家)之后,列全国第5位;警方介入调查的P2P问题平台63家,占全国的33.9%,列全国第1。此外,考拉等电商平台出现的“真假加拿大鹅”和雅诗兰黛商标权纠纷事件,也凸显了电商领域失信成本低、惩戒力度弱等问题。
 
  3.信用法律法规权威性不足
 
  一是援引的法律层级有待提高。尽管社会信用立法已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是因为需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全国性的社会信用法律出台还需要2-3年。这导致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只能依据国家部委指导意见、备忘录和地方条例。二是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国家部委文件和地方条例表述精确性、规范性以及联合奖惩的可操作性较弱,可能引发“官民纠纷”。比如一些部门拟在新版个人征信报告中,将“拖欠水费”列为失信行为,却因没有区分“恶意”还是“无意”引发热议。三是长三角地区信用法规存在差异。比如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是否包含司法机关方面,同处长三角的上海与杭州有着不同的规定。上海将司法机关作为提供主体,并明确“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杭州则规定,法院、检察院在行使司法职权中产生和掌握的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由法院、检察院与发改委具体协商确定。同时,又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中明确,未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信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档案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显然,上海界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大于杭州。
 
  4.信用应用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和部门把信用档案视为失德行为记录库。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是看是否违反了白纸黑字的“契约”,这个“契约”在公共层面表现为法规条款,在私人层面表现为合同。道德的评判与文化风俗、经济发展水平等有着密切关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失德”评判标准。如浙江某部门提出拟用征信约束频繁跳槽。许多网友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跳槽可能是企业失信造成的,不一定都是员工原因;跳槽是为了追求更好的工作回报,一般与失信无关;即使是恶意跳槽,只要不违反合同约定,也只是失德行为而非失信行为。二是信用分互认转化机制还未建立。浙江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已经覆盖72.3%的常住人口。这些人根据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信息被赋予不同分值,其中900分以上为优秀、800-900分为良好、700-800分为中等、700分以下为不良。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也可能同时拥有芝麻分、钱江分(杭州市2018年推出的信用积分)和“义乌分”(浙江义乌推出的居民“信用分”),其中一些外来人员甚至还可能拥有苏州的“桂花分”、厦门的“白鹭分”、福州的“茉莉分”等,林林总总的信用分暂时还没有实现互通互认。三是在基层治理中的应用还在探索。基层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4个功能性工作平台还没有与省级公共信用平台实现互联互查。基层部门还无法根据公共信用评价分值,对相关社会主体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还无法根据本地区各类社会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分值变动态势,对社会治理形势进行分析与预判;还无法实时地上传社会主体公共信用信息至省级公共信用平台。
 
  二、加强信用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的建议
 
  1.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一是尽快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进一步扩大数据归集范围,加强数据质量考核,关键字段达标率达到100%。二是加快建成全省一体化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通各地各部门数据流和业务流的交流通道,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和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互换共享中枢,建成信息归集、产品研发、信用应用、成效反馈的闭环信用监管管理体系。三是实现省公共信用平台与“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在基层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四大应用场景中设置信用数据共享接口,形成社会治理重点对象数据库,为基层精准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四是推动各类信用分的互认转化。把个人信用分值作为评价自然人公共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研究制定个人信用分(如芝麻分、钱江分)与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双向转化的细则,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公认度高、适用面广的新型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2.加强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
 
  一是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信用建设就延伸到哪里。当前,要按照“融资畅通工程”的要求,抓紧建设政银企相对接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要以最严的要求、最快的速度抓实安全生产,及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更新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状况,引导企业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与社会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相结合。社会治理的重点是人,难点也是人。要在社区居民、村居居民中实施信用管理,将社会治安、环境整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失信行为和优秀表现,以“信用分”的形式记录下来。整合社区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守信居民倾斜。三是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在金融、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和出租司机、教师、医生等重点人群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四是与国家守信激励创新试点相结合。总结推广杭州、温州、义乌、建德等守信激励创新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信用结果社会化应用,让居民、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能够根据信用等级,享受相应层级的“信易游”“信易贷”“信易行”“信易医”等“信易+”系列服务,使“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真正落地。五是与网络空间治理相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健全网络信用体系和网络执法体系,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
 
  3.加强信用合作交流
 
  一是共同打造“信用长三角”品牌。按照“合作、务实、共赢”的原则,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规制共建、信用监管共为、信用市场共育。发布长三角地区信用数据清单和应用清单,深化重点领域信用联动奖惩,联合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示范区。二是加强国内各地域间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推动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同时,加快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国性惩戒格局,综合采用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使失信行为面临巨大的代价和高昂的成本,进而使各类信用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三是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和国家间深层次的信用合作交流机制建设。加强国家间信用法规制度交流,增进信用信息互通和信用产品互认,加快建立境外投资的国内企业和外来投资的国外企业信用记录评价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文化交流的“黏合剂”,商贸往来的“倍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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