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这些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21-03-31 13:35:54   来源:重庆人大公民导刊融媒体   评论:0 点击:

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制定《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十分必要。3月
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制定《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十分必要。3月3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了该草案。
 
去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相较于初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主要内容集中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等四方面。
 
草案共8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这样认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第二十五条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领域、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
 
草案提出,信用主体有“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4类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认定标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外,该条款还提出,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草案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同时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制定主体、原则、内容以及程序等。
 
其中,规定三类失信惩戒措施,即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国有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另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以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必须有法规依据,防止随意设置与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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