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税务失信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
2019-12-04 18:24:18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评论:0 点击: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据悉,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企业守信重要性显现
 
老子曾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昌”。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人民几千年习惯束缚在农田上,社会发展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靠着传统熟人社会情感维系诚信伦理价值观。改革开放以后,人员流动加速,“熟人社会”的传统行为方式和行为社会不复存在,导致家本位的社会秩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而契约精神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又缺乏相应惩戒保障机制,造成了中国社会诚信危机的爆发。
 
江苏省启东法院助理审判员、原启东市诚信体系建设办组员朱焕东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彼此提防,从而无形之中提高了市场交易和人际交往的成本,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加大,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原有组织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各个利益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受阻,社会诚信机制的整体缺位不可避免。
 
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2014年6 月,国务院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实就是要在信用的基础上维系市场经济关系。社会信用,是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技术能力为支撑、以法律规则为保障的管理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朱焕东指出,现代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企业守信的重要性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企业守信是商务诚信的重要内容,也是参加市场经济竞争发展的必然要求,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培育诚信文化精神,增强自身企业文化凝聚力,树立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信赖,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更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其次,企业守信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推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三是企业守信有利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另外,企业守信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避免产生矛盾纠纷,节约社会治理成本,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再者,企业守信有利于提高我国市场经济国际认可度,督促政府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吸引海外来华投资,帮助企业融入“一带一路”,拓展海外市场,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惩罚与守信激励相统一
 
根据《公告》,明年开始实施纳税信用修复需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当前正值第二批主题教育深入开展之际,税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对于发挥信用管理正向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朱焕东告诉记者,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恢复正常纳税信用,契合税收公平、税收效率、诚信信用等原则,是坚持失信惩罚与修复激励、行为修复与信息修复、纳税人纠错与政府认可的统一,体现政府信用监管从管理型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法治政府转变,也是从封闭式事中监督向开放式全程服务的转变,更是国家社会治理单一惩罚模式向共建共治共享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高,因计划经济模式下强制征税过程中容易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考虑,一定程度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紧张和对立,造成了我国纳税人信用相对偏低,失信现象频频出现。尽管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惩罚税收违法犯罪,体现失信惩罚的意义,但过度强调惩罚机制,加大了失信成本,加剧了征纳关系的失衡和不和谐,不符合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内在要求。建立企业人纳税信用修复体现了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相统一的要求,有利于督促政府改善服务管理,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激励失信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相处,完善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如何杜绝二次失信
 
不可否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的初衷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纳税人信用修复后,是否值得再次信任?同时如何避免企业纳税人的二次失信?
 
对此,朱焕东认为,轻微纳税失信,只要修复好,还是可以值得信赖。轻微纳税失信有点像人生病了,只要好好治疗康复了,就是一个健康人,应该给予平等保护的权利。当然,失信惩戒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让失信人付出有限代价,更好地遵守法律,积极主动及时地纳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法律不是社会关系的破坏者,而是让社会关系恢复正常轨迹,信用修复制度应该是法律给予失信人合理回归社会关系的感冒药。
 
为防止企业纳税人二次失信,他表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避免:
 
首先,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诚信意识。开展诚信宣讲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等活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载体,通过普法教育、行业宣传等手段,借助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文艺演出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高群众守信意识,让纳税光荣深入人心。
 
其次,要利用信息技术,动态监管预警。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初次失信档案,对接征信平台,对于初次失信人要实现动态监管,发现失信萌芽的要及早采取预警机制,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调查。
 
同时,完善诚信制度,彰显法治精神。对于企业因主观原因二次失信,要在制度上区分惩罚力度,加大再次失信的成本,避免屡教不改。对于企业因客观原因二次失信,要认真分析原因,严格依照法律处理。
 
此外,还需优化政府服务,改善征纳关系。政府机关要有服务意识,改善工作服务态度,利用互联网技术,简化工作流程,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纳税。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纳税异议投诉处理制度,认真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建议,构建纳税信用修复监督机制,建立良性和谐的纳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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