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输了!这个“倒置微信支付”商标依然有效
2021-08-07 11:42:59   来源:移动支付网   评论:0 点击:

近期,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纠纷引起关注。商标图案如下所示,为倒置微信支付样式,商标名称为迷你过。国际分类是31类饲料种籽,申请人为周钰龙,目前状态显示为已注册。资料显示,该商标于2016年11月进
近期,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纠纷引起关注。
 
商标图案如下所示,为“倒置微信支付”样式,商标名称为“迷你过”。国际分类是“31类饲料种籽”,申请人为周钰龙,目前状态显示为“已注册”。资料显示,该商标于2016年11月进行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2月核准注册。
 
然后腾讯不干了,便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
 
此前的裁定认定认为:
 
一、诉争商标与第17760052号图形商标(下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告(腾讯)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六、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七、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腾讯则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了损害原告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两点,故请求法院撤销原来的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后认为,腾讯《微信支付品牌标记》登记日期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原告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因此驳回腾讯诉讼请求,该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腾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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