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重磅支付新规落地!谁受影响最大?
2021-03-07 10:51:43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强化了央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安全监管,极大的提升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提升公众对支付机构的信心;该项法
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强化了央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安全监管,极大的提升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提升公众对支付机构的信心;该项法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与“强服务”相统一的政策导向,激励支付机构通过提供服务而非备付金利息来获得运营收入,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法规还规范了支付机构之间备付金互转,为用户及商家在不同支付机构之间便利、低成本地进行资金互转奠定了基础。
但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直接全额交存央行,是金融市场货币供应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可能会导致央行被动注入或者收缩金融市场流动性,从而引起非合意货币政策效应,其对金融市场后续长期效应需要进一步观察与评估。
货币当局应当密切关注支付机构交存备付金动态变化情况,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其波动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的不利冲击,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而在央行开立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仅用于支付机构之间备付金划转及调剂。
以下为正文:
2021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支付新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其2013年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办法》”)。《支付新规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关机构备付金管理职责等内容,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以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分析认为,此次《支付新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重大及深远影响。
一、强化备付金安全监管,保护公众利益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浪潮的推进,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截止2020年6月,手机移动网络支付用户数量达到8.02亿,2020年上半年我国移动支付金额达到1996.98万亿元,同比增长18.61%,我国移动交易规模已连续三年居全球首位。[1]
用户在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电子支付时(比如转账和发、抢红包),会在支付账户中滞留一部分资金,例如,比如支付宝余额和微信钱包余额,此外,支付机构为商家代收货款亦会滞留一部分资金,这些资金是支付机构为办理用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付代收资金,即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客户备金安全对保障消费者及商户利益具有重意义。
《2013年办法》曾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里的“备付金银行”主要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为了争取来自支付机构存款,对支付机构的制约亦较弱,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出现了伪造交易材料、挪用客户资金、卷款跑路等各种乱象,危及交易者及商户资金安全。
为此,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上述通知事实上终止了《2013年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缴存商业银行的做法,代之以全额集中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此次《支付新规》第四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是对2018年7月以来的上述实践在制度层面加以正式确认。
此外,《支付新规》第四条虽然从字面上看,保留了支付机构交存商业银行的选项,但是,从其第三条关于“备付金账户”的定义来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而“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因此,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仍然仅限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而商业银行则仅适用于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而且,正如第四条后续条款所规定的那样,“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即是说在商业银行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仍然需要交存至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非银行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以后,并通过备付金使用、划转、清算等其它配套监管制度实施, 极大的提升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
二、促进支付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市场活力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运营过程中滞留的客户备付金,其所有权属于用户,在实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制度以前,是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备付金利息理论上应该由用户所有,但实际上一般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所有,并构成支付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
特别是,有很大比例的客户备付金以同业协议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利率还比较高,因此,许多支付机构基本上可以躺着赚取备付金利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负债方的“储备货币--非金融机构存款”科目,不计付利息,这切断了支付机构通过将客户备付金存管于商业银行而坐享备付金利息的途径,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与“强服务”相统一的政策导向,激励支付机构通过提供服务而非备付金利息来获得运营收入,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三、规范支付机构之间备付金互转,客户跨支付机构资金划转成为可能
近几年,虽然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但是,支付市场仍然存在一些短板,例如,支付机构之间条款分割,转账困难或者成本高企,这些限制对商户影响尤为巨大。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的强大需求,此次《支付新规》特别针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并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并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由于上述规章制度的建立,客观上为用户及商家在不同支付机构之间便利、低成本地进行资金互转奠定了基础,预计随着《支付新规》的实施以及相关基础设施与监管体系的建立,用户及商家在不同支付机构之间进行资金互转指日可待。
四、客户备付金全额交存央行是金融市场货币供应机制重大调整,其对金融市场后续长期效应需进一步观察
如前面所分析,《支付新规》第四条虽然从字面上看,保留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商业银行的选项,但是,结合其它条款分析,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仍然限于全额集中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除金融监管以外,还承担着货币发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金融学角度看,中央银行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向市场释放或者回拢资金,均可能对金融市场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
在客户备付金交存商业银行的模式下,客户利用其银行账户中的活期存款(在货币供应量统计中一般为M2)向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充值时滞留的备付金,最终仍会以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保存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内(在货币供应量统计中一般为M1),因此,整个金融体系的货币供应量维持不变,只不过M2转换为等量的M1。
但是,如果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全额交存至中央银行,则相当于央行被动地从市场中收回了流动性,一般会引起金融体系货币供应量的减少,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非合意的紧缩性货币政策效应。
下面举例说明:假设消费者将总额为1000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充值为微信零钱,同时,假设商业银行存款准备率为12%,这1000元滞留在某支付系统中,此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现金”科目及负债方“客户存款”科目均减少1000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收缩1000元;同时,央行向商业银行释放120元存款准备金,央行负债方“金融性公司存款”科目减少120元,资产方相关科目亦减少120元,商业银行现金增加120元,在中央银行存款减少120元,但因为是资产方科目内部此增彼减,不影响商业银行整体资产负债规模;另一方面,某支付公司将1000元客户备付金全额交存央行,由此导致央行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科目“储备货币--非金融机构存款”增加1000元。
总体来看,由于消费者上述1000元充值行为导致中央银行从金融市场收回流动性880元,商业银行即期存款减少1000元,由于中央银行储备货币具有乘数效应,后期还会引起商业银行体系存款继续多倍减少。
从历史数据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央行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累计从市场上直接回收约1.4万亿元资金,除去央行对这部分资金相应释放的存款准备金,净回收约1.2万亿元,相对于同期货币供应量M2,大致相当于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7个百分点。
图1列示了2017年下半年以来支付机构交存备付金增长与同期我国货币供应量M2增长变化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到,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央行增长与M2增长呈现反向变动关系。特别是2017底及2018年初这一段时间,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央行快速增长伴随着M2增长率明显下降,事实上,这一段时间正值中国经济内部有效需求不足,外部面临人民币贬值压力,央行本身面临着向金融市场投放基础货币渠道不畅的困难,此时,支付机构向央行交存备付金客观上加剧了这一阶段货币供应量增速乏力的局面。
由此可见,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直接全额交存央行,是我国金融市场货币供应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导致央行被动注入或者收缩金融市场流动性,从而引起非合意货币政策效应,其对金融市场后续长期效应需要进一步观察与评估,货币当局应当密切关注支付机构交存备付金动态变化情况,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其波动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的不利冲击,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而在央行开立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仅用于支付机构之间备付金划转及调剂。
综上所述,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新规》强化了央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安全监管,极大的提升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促进支付机构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并为用户及商家在不同支付机构之间便利、低成本地进行资金互转奠定了基础。
但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直接全额交存央行,是金融市场货币供应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可能会导致央行被动注入或者收缩金融市场流动性,从而引起非合意货币政策效应,其对金融市场后续长期效应需要进一步观察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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