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定小贷等7类属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1-01-16 12:03:26   来源:腾讯网   评论:0 点击:

争议许久的小贷公司适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于有答案了!根据最高法对广东高院的批复文件,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月15日消息,最高
争议许久的“小贷公司适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于有答案了!根据最高法对广东高院的批复文件,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月15日消息,最高法院近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时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层面,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身份,其利率水平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有分析认为,最高法的此次批复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小贷公司等将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小贷公司等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
 
业内人士表示,该文件是最高院以批复形式答复地方高院,文件性质上也是司法解释,所以具有普适效力,应当被全国法院裁判所适用。
 
去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了原《规定》中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不过,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上,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度引发争议。
 
比如,去年11月12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4倍LPR利率上限适用于银行贷款案出现反转。温州中院二审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支持平安银行主张按年化24%的利率计收案涉贷款利息的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等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显然属于《规定》中的金融机构。
 
不过,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典当行等“类金融”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规定》则处于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争议。如今最高法对广东高院的批复,则明确了这一问题。
 
除了适用范围上的争议,在《规定》的适用时间上,各地司法实践此前也一度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形。
 
从法院判例看,有的采用了“新老划断”,即最高法8月20日新规出台前所发生的借贷纠纷,仍按24%计算逾期利息,新规出台后所发生的借贷纠纷则按15.4%(即4倍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仍按照24%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对此,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下称《第二次修订》),对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予以了明确规定,采用“新老划断”原则,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次修订》改变了《规定》中所确定的“一刀切”地适用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第二次修订》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点,对于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合同成立时所适用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利率保护上限计算自借款合同成立后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适用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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