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给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套上法治“笼头”
2020-11-11 14:46:39   来源:北京青年报   评论:0 点击: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近年来,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线下业务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高息放贷、体外循环,甚至暗中高息招揽存款等,到了线上,就更是像脱了线的风筝,稍不留神,就有各种不规范行为发生。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尤其是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行为,给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套上法治“笼头”。
 
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线下业务还是线上业务,做好了,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等都能发挥积极作用。反之,如果经营行为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发放贷款,而是只看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甚至违规发放贷款,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非法集资、地下金融、高利贷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就与小贷公司的行为不规范有关,与地方没有很好地对小贷公司实施监管有关。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贷公司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或者小贷公司是由黑社会势力直接成立的,那么,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对企业和居民的伤害也更大。鉴于此,必须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在行为上加以规范,在机制上加以改进,真正让小贷公司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为小微企业和居民带去更多福音。
 
《暂行办法》在对小贷公司的成立、股东条件、注册资本、贷款金额、业务活动范围等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了贷款用途,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这意味着,如果小贷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发放贷款,借款人把贷款用于炒股、投资金融衍生品、买房等,有关方面就应追究小贷公司监控不到位的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制定《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符合当前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迫切要求。一方面,小贷公司不具备给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行为提供贷款的能力,一旦出现失误,就会引发风险,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如果小贷公司从事股票投资、房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所需要资金,就会导致这些领域的资金来源失控,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引发市场秩序混乱。
 
小贷公司的线上线下业务都须严格规范经营,有的线上业务应当比线下业务更加规范有序。眼下正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各方面的行为都需要规范。特别是金融行为,任何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都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监管部门应引导和规范小贷公司的行为,让小贷公司把支持的重点全面转向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和居民创业创新方面,多为实体经济发展出力。小贷公司也只有坚持这样的目标,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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